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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居住区****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从广东卖家李某某等人处收购苏卡达、辐纹陆龟等品种陆龟后,通过闲鱼、“灵龟网”等平台对外发布出售信息,先后将10余只苏卡达、辐纹、豹纹等品种陆龟出售给高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杭州买家,部分买家购回后未饲养存活,部分所售陆龟查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以43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出售辐纹陆龟一只。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大关南六苑高某某住处查扣该辐纹陆龟。经鉴定,该辐纹陆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重点保护动物。

2.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以4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辐纹陆龟一只。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西湖区西溪诚园知敬苑*幢*单元***室张某某住处查扣该辐纹陆龟。经鉴定,该辐纹陆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本市西湖区物华小康居住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上述查扣的陆龟均已移交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凭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刑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佳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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