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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14〕3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毕业,住宿州市萧县何寨行政村何太楼自然村**号。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李某某在永城市条河乡潘道口庄南地采伐杨树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收购其滥伐的杨树。经查,其收购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30余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木蓄积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敏

高 芳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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