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陈某某(何某某的妻子,另案处理)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出于私人驯养目的从淘宝网、微信网络平台上多次购买陆龟合计5只,共支付购买龟货款合计人民币2980元。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民警依法对涉案现场(珠海市斗门区**村**巷**号**楼)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上述涉案陆龟5只,当场抓获何某某。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5只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涉案陆龟分别有红腿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2只,豹纹陆龟1只。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5只陆龟总价值为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华
书记员:陈正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