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金刚鹦鹉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人民币16000元价格在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附近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只疑似金刚鹦鹉。经鉴定,上述疑似金刚鹦鹉系鸟纲鹦形目鹦鹉科蓝黄金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5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的蓝黄金刚鹦鹉等物证照片;
1. 微信转账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蓝黄金刚鹦鹉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1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911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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