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何某某,又名何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北件省新市县农荷乡板节村,居民身份证号码无,越南岱族,越南七年级文化,现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某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经过商量后,将何某某从越南购买的一只穿山甲拿到某某乙家杀死后剥掉鳞片,由某某乙用穿山甲的血浸泡到糯米中装到两个瓶子内做成药材,将一部分穿山甲肉剁碎用于煮汤喝,另一部分穿山甲肉及骨头、内脏烤干后由李某某用粉碎机磨成粉末,存放在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何某某家中。案发后,侦查人员在何某某家中扣押到疑似穿山甲鳞片0.75千克和疑似穿山甲粉末0.4千克,在某某乙家中扣押到疑似穿山甲血浸泡糯米1.032千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鉴定的疑似穿山甲鳞片0.742千克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鳞片,送鉴定的疑似穿山甲粉末、疑似穿山甲血泡糯米均为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属(Manis)马来穿山甲(Manis javanica)所有,穿山甲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另查明,李某某、何某某、某某乙杀害穿山甲未办理有任何合法手续。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0.742千克穿山甲鳞片的价格为人民币3710元。
2、2018年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多次从越南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用以出售或自用。2019年9月21日民警依法对何氏蝶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何氏蝶的住处内扣押疑似死体大壁虎34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的疑似死体大壁虎34只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产品。大壁虎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34只大壁虎的价格为人民币170000元。
3、2018年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多次从越南收购野生动物并雇请农某某(另案处理)运输来源不合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2019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何某某再次雇请农某某从靖西市龙邦镇上坝村巴还屯使用车牌号为桂L****5小型轿车将200只死体大壁虎(蛤蚧)和21只死体鸟类从靖西市龙邦镇上坝村巴还屯运输到同德乡果老街及靖西城区出售,当车辆行驶到靖西市**镇**路**站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运输的疑似死体大壁虎200只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产品,死体鸟类21只因形态特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大壁虎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200只大壁虎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000元。
4、2019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给陆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9月25日19时40分,公安机关在对陆某某位于靖西市广西靖西市**乡**街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冰箱内搜出疑似死体大壁虎27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27只疑似大壁虎死体均为壁虎科大壁虎产品。经查,该大壁虎产品是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出售给陆某某。大壁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大壁虎制品价值135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关于领事通报的声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陆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杀害一只国家二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十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胤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手机一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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