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吴川市**镇**村村向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子购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经岭南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该活体雀鸟经鉴定结论为:1、苍鹰1只,该动物为鹰形目、鹰科、苍鹰,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1日17时,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已判刑)、殷某某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吴川市**镇、**镇和**镇等地利用何某某非法收购回来的鹰狩猎了1只野生候鸟。经岭南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候鸟为鹭科、牛脊鹭属、牛背鹭,为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物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获野生动物,致被捕猎物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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