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禁猎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到属于禁猎区的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南面方向约200米处山林,使用禁用工具捕兽夹,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鼬獾一只,并用于自己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二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罗哲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1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