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购买了一个直径15厘米、夹高9厘米的铁猎夹,并自制铁链子套在猎夹上。2019年8月份,何某某将猎夹带至双牌县**乡**村山场九担谷子的田里,何某某用锄头在田的西南角挖了一个深约10公分、宽约20公分的土坑,将猎夹放进土坑里并将铁链固定在木桩上,在地面放了一些山里的烂草用来隐藏猎夹和木桩。2019年9月16日早上8时许,何某某放置的猎夹捕猎到一只褐色毛冠鹿。何某某将毛冠鹿售卖给双牌县城的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380元。经双牌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毛冠鹿,属国家“三有”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捕食的毛冠鹿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止工具猎夹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凡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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