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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为了食用青蛙,于是独自驾驶车辆,带着头灯、腰靴等作案工具来到沅江市**村**组大堤旁捕捉野生青蛙,被民警当场抓获。被抓获时已捕捉野生黑斑蛙98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有鉴定意见;

4.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禁猎期间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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