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以来在通川区**镇**村**洞等地,经常使用购买的捕兽夹、铁笼子和徒手抓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2018年至今被告人何某某在每年的禁猎期,徒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蛇类共计50余条进行贩卖。案发后,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蛇价值15000元,公安机关将何某某狩猎用的工具捕兽夹等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获利为目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德胜
检察官助理:冯昆山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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