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011944********,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文盲,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家(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查获一只疑似猕猴。何某某称该疑似猕猴是其2019年3月在田地里猎捕而得。经鉴定,涉案的疑似猕猴属灵长目猴科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森林公安已将涉案猕猴依法移交给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11月18日
附: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楚雄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52970****。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