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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将罂粟种子撒在淅川县厚坡镇自己家院后菜地里。2019年12月30日上午,被淅川县厚坡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何某某种植大烟苗62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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