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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7时许,杞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杞县**镇**村**组的被告人何某某家种有罂粟苗。经现场清点,数量共计517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玮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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