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保山市龙陵县**乡**社区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4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戛中村路段(公安查缉点)将被告人何某某查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的黑色现代轿车车内查获KABAUNG牌卷烟4件零40条,共计240条。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共价格人民币50880元。经查,被告人何某某拟将这240条KABAUNG牌卷烟从瑞丽运输至龙陵。被告人何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运输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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