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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炳聪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其经的“云南特产名烟名酒超市”内,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9月26日,民警在该超市内查获大量卷烟,经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为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的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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