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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4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驾驶车牌为桂PR****的汽车从广西运输卷烟,途径佛山市二广高速狮山路段被抓获。现场查获价值28016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五种134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扣押的涉案卷烟保管于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扣押的涉案车牌两副、对讲机两台、手机两台、汽车一辆保管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永安派出所涉案物品存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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