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广西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在2019年6月购买得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在网上查找六合彩资料后打印出来,经复印后进行销售,另何某某在2018年5月、9月以及2019年6月先后和一男子购买得会员料、老黄历等六合彩资料进行销售,在2019年9月27日,被南丹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何某某位于南丹县某镇某路某巷一栋居民楼的家中查获,其中六合彩图书共10464册、六合彩黑白资料共6237张。经广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六合彩资料和图书全部是宣扬六合彩赌博违禁内容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贩卖、复制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符龙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号,保证人伍某某电话13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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