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驾驶黑色丰田小汽车(无悬挂车牌)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运送香烟到广东省东莞市,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广明高速三水区白坭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该小汽车内缴获中华牌香烟共125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缴获的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非法运输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