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20年4月份认识了走私香烟的男子“阿大”(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遂开始贩买走私烟牟利。2020年7月12日,绰号“花猫”的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何某某约定以每件3600元价格购买5件每件50条的芙蓉王牌(硬)香烟,后何某某联系向“阿大”求购。同年7月13日,“阿大”将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的5件每件50元的芙蓉王牌(硬)香烟送至何某某朋友处存放,何某某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款。至当天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N****0小轿车去朋友处取烟,后因发现多出两件香烟而将共计7件香烟搬运上车,并联系“花猫”去钦州市**学校附近路边交易。当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N****0小轿车到钦州市**学校附近路边等“花猫”交货时被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在涉案车辆上查获涉案香烟7件。经清点,执法人员共在桂N****0小轿车上缴获7个品种共计361.8条卷烟, 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84304.22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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