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非法行医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2020年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合肥市新站区兴华苑一期15栋109门面房内擅自开设私人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为此,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于2014年至2018年多次对其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处罚1次、决定卫生行政取缔1次和发出“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开展的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意见书6次。

2018年9月28日9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因咳嗽至该诊所就诊,何某某为其输液至13时许,曹某某回到**苑**栋**家中即出现呼吸急促症状,家人报120,120赶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鉴定曹某某死亡。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但难以证明死者曹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何某某本次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情况说明、合肥市卫生局行政执法文书、死亡通知书等;

2.证人代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从医资格、并在多次受到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情形下,仍长期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667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