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街**巷**号**幢**房,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斌,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李某甲(已判决)将位于乐东县尖峰镇白沙河丁司村河段河道内的土地出租给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河砂。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向马某某承包该处土地开采河砂并对外销售,由刘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采砂场,关某某负责登记河砂的生产、销售情况,又雇佣了穆某某、罗某甲等人在现场采砂。
2018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采砂场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河砂4堆及挖掘机1部、装载机1部。经鉴定,该4堆河砂共计1819立方米,价值共计21828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另查明,该砂场已售出1000立方米河砂,价值共计120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20年3月19日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河砂4堆、装载机1台、挖掘机1台及其照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土地出租协议书、说明、宗地资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关某某、穆某某、罗某甲、李某乙、麦某某、陈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价值共计3382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陈建平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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