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县人,**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县都**镇**居委**大道**号,住**县**镇****路一集资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粤WYB228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县**镇**路行驶至**镇**路与**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姚△△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电动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被害人姚△△死亡、被告人何某某受伤重大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尚未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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