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7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住**乡**村**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区**镇**村**村**号。
被告人周梦凡,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镇**村**号。
上述五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钟某某、周梦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钟某某、周梦凡等人在本市**镇**社区**百货附近吃宵夜喝酒时,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持酒瓶、石头、碗碟、椅子互砸、扭打。后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抓获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钟某某、周梦凡等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罗某乙所损伤为轻微伤,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钟某某、周梦凡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五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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