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涛(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组**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涛去至**市**镇**圩**路**号鞋店内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何某涛扒走被害人谭某立的1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910元)。
2019年1月27日21时45分,公安机关在**市**镇**村球场将被告人何某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衣服等物证,被害人谭建立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涛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涛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