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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深交通肇事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何某深,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始兴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21时28分,何某深驾驶粤FF****小轿车由**镇方向沿X3**线往**大桥**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路***村一组路段时,与前方李某勤、任某雨推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任某雨受伤、李某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6日,经韶关市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深血液酒精浓度检验,何某深血液酒精浓度为:104.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1月21日,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始公交认字[2019]191号),认定何某深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勤、任某雨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深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个人受伤和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福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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