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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盗窃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80********,满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2********,满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8********,满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9********,满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74********,满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何某甲向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提议前往庄河市**厂盗窃废旧船用钢材,何某乙等人表示同意。2020年11月20日,在何某甲的带领下,五名被告人驾乘辽F****6号金杯牌货车从凤城市出发来到庄河市黑岛镇滨海路边**服务区,伺机窃取被害人邵某某放置在黑岛****厂的废旧船用钢材。当晚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将放置在修船厂内已拆解好的3015公斤船体废重钢盗走并搬运到**路路边,在准备装车时何某甲等人因害怕被过路的警车发现,便弃赃乘车逃离现场。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15公斤废重钢材共价值人民币6331.50元。案发后,被盗的废重钢材已全部被被害人自行追回。2020年12月1日,民警分别在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四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21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何某甲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旭峰

检察官助理:曲明威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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