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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29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星恒,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栋**房,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告人何某乙在其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村**路**号出租屋存放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CHANEL、THE NORTH FACE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予以销售。其中,何某甲负责送货,何某乙负责管理仓库及配货。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何某甲、何某乙,现场起获假冒GUCCI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假冒BURBERRY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假冒BALENCIAGA牛仔外套512件、蓝色大衣537件,假冒CHANEL卫衣1138件,假冒THE NORTH FACE羽绒服519件,及粤YR****白色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白色IPHONE手机一台、白色魅族PRO-5手机一台,并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号楼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起获送货单14份。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GUCCI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假冒BURBERRY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假冒BALENCIAGA牛仔外套512件,假冒CHANEL卫衣1138件,假冒THE NORTH FACE羽绒服519件,共价值人民币118625882元。假冒BALENCIAGA蓝色大衣537件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进

2019年5月9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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