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家园**期**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胡某某、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告人何某乙系兄弟关系。何某甲因不满法院强制执行其父亲拖欠的物业费用。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何某甲酒后为发泄情绪将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号保安亭玻璃门破坏,随后小区物业报警。同日2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复兴派出所民警胡某某、余某某、辅警蒋某某三人赶到现场处置警情。在此过程中,何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采取漫骂、威胁、拳击、脚踢等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期间,何某乙与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语言威胁、纠缠等方式妨害民警控制何某甲,其中,何某乙扬言要拿刀砍杀民警,后其在拿刀的过程中被群众制止。随后增援的民警到来将何某甲等人控制归案,何某乙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何某乙经民警通知主动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复兴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何某丙、何某戊、何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检察官助理 冯晓琪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被告人何某乙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家园**期**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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