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现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路**新城**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二人在湖南省耒阳市**镇**村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境外赌博网站,为服务器注册地在柬埔寨的“大亨互娱”、“老板互娱”网络赌博app平台进行代理。何某乙、何某甲二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进行推广并吸引参赌人员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742.94万元,该赌博网站将参赌人员从赌博平台提现时平台自动扣除的提现积分总额的8%作为返点返给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二被告人通过销售赌博网站返点积分获利20.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罗某某等人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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