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76********,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由兴文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兴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兴文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何某乙,男,汉族,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50********,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9月22日由兴文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兴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1日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兴文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晚,何某某酒后扬言要去打其母亲陈某某,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因不满何某某酒后闹事,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何某某家新房子外的场坝内使用木棒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随后何某某再次携带菜刀前往其母亲陈某某的住所,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陈顺芝所住老房子的场坝内,使用木棒、扁担等工具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何某某逃跑以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为防止何某某继续来闹事,再次追上何某某,在老房子外约200米的马路上使用木棒、扁担等工具再次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2017年8月20日何某某在送医救治期间不治身亡。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系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因不满何某某醉酒闹事,使用木棒、扁担等对何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何某某身体受伤并在送医后不治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何某某儿子何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刘清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材料5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