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何某丙(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泰美时代广场附近,盗窃一辆面包车的蓄电池(未估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何某丙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四角楼加油站附近一五金店盗窃一个不锈钢桶(未估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何某丙经商策后,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作案时未悬挂车牌),携带油泵、蓄电池、油管、不锈钢桶等作案工具,去到博罗县泰美镇赤岭村赤岭加油站附近,看见有大货车停靠在路边,三人配合使用水管钳撬开大货车油箱盖,将连接抽油泵的油管插入油箱内,启动抽油泵抽油,将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L7****、粤L9****、粤P9****等三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得手后,何某丙驾驶面包车载着何某甲、何某乙往泰美镇方向继续行驶约9公里,去到泰美镇旺典KTV旁一空地处,采用以上方式,又盗窃一台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两次共盗得420kg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100元),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当日,民警在泰美镇金龙大道与政府大道交叉口将何某甲、何某乙抓获。破案后,以上赃物均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文丽
检察员助理:徐嘉同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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