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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下**座**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下**座**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来到南海区**广场**楼的**店铺,盗窃了柜台上售卖的两个保温瓶,放到被告人何某甲携带的购物袋,盗窃的两个星巴克的保温瓶中,一个售价269元,另一个售价220元,盗窃所得的物品放在南海区**天下**座**号的住处。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来到南海区**街道**路**城的**店铺,由被告人何某乙负责看风,被告人何某甲盗窃了柜台上售卖的一个玻璃杯,放到携带的购物袋后俩人离开,盗窃所得的物品存放在南海区**天下**座**号的住处。该杯售货价169元。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来到南海区**广场一间眼镜店,由被告人何某乙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何某甲盗窃了售架上售卖的6副眼镜(共价值3194元),盗窃所得的物品存放在南海区**天下**座**号的住处。

2020年6月11日早上9时许民警在深圳龙岗区**路**街**酒店**房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抓获。在佛山市南海区**天下**座**号室起回被盗的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 杜永德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详见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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