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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共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大道34号对出路段,盗剪中移**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407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共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公平路3号对出路段,盗剪中移**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通信电缆,经鉴定价值4408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甲被当场抓获。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乙在广州市增城区菜园中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电缆、作案工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被害人洗某某陈述;

4.证人何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群胜

                               2020年12月18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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