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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于2020年3月24日晚前往巢湖市烔炀镇朝阳村委会小钱村后山盗窃砂坯,期间何某甲驾驶皖AD93**大货车并邀集其余3名大货车司机,何某乙驾驶皖AB99**大货车并邀集其余6名大货车司机参与其中。案发当晚共盗窃11车砂坯,并将盗窃的砂坯运往肥东县草庙砂站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35700元。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张良亮三人将赃款均分,后又将所得赃款分配给其余盗窃参与人。经巢湖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50元。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在巢湖市烔炀镇兴烔路与新庙忠路交口处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乙在合肥市肥东县王铁高速路口附近的312国道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金 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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