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听取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及值班律师贺学方、被害人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长垣市**联合会院内,将被害人崔某某的工人放在院内的一台光纤熔接机盗走。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光纤熔接机价值人民币5400元。
案发后,被盗的光纤熔接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崔某某。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国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滑县**镇**村**号。被告人何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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