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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上旬至7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吴某某(均已判刑)在桂阳县**镇**村**组**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一个暂不开采的矿井内盗挖石墨,后用编织袋装运出来,囤积一定数量后便联系货车司机何某己(已判刑)驾车将盗得的石墨送至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邓背岭村的一个煤场进行销售。期间,售出两次石墨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2018年7月6日,何某己第三次驾车运送盗窃的14.23吨石墨时被民警查获,被查获石墨发还给南方石墨公司。经认定,查获的14.23吨石墨价值人民币18500元。

2019年5月30日,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3日,何某乙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车辆及石墨等物品;2、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矿产化验分析报告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及同案人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吴某某、何某己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称重、取样、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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