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萍乡市**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肖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提现非法资金12万元,并雇佣李正辉(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乙等人帮助转账提现非法资金180余万元非法牟利。
2019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乙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受被告人何某甲雇佣使用本人及妻子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提现非法资金85万元,非法获利32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丙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提现非法资金14.6万元,非法获利17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受被告人何某甲指使提供本人银行卡并协助转账非法资金20余万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受被告人何某甲雇佣使用本人及他人银行卡转账提现非法资金6.8万元,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等物证;银行流水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丙、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张某某、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账、提现,且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丙、张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敬国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肖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368485****)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四册、卷外材料一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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