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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出生日期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管理区**村**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房**栋*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出生日期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快递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出生日期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快递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汤某某、何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汤某某、何某丙等五人驾车回到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地下停车场,准备停放车辆时发现被告人何某乙的11—125停车位,被被害人余某某车牌号为粤FWQ***的胜达牌小型汽车占用,五被告人因气愤遂对占位小车进行打砸,致车辆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左右后视镜和后雨刮器全部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88.52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先后于同年3月19日、3月20日、4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何某乙主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同案人投案。同年3月28日,五被告人对被害人余某某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灭火器一瓶;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明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汤某某、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汤某某、何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根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同案人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梁某某、汤某某、何某丙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乙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

被告人梁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

被告人汤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

被告人何某丙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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