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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7********,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戊,小名“小艳”,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文盲,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捕前住址:安宁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吉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吉某某、王某某相互邀约,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安宁市太平街道某某小区东侧在建工地上,用钳子等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打桩机及发电机、配电箱等设备使用的铝芯线、铜芯线、氧气瓶等,其中盗窃铝芯线(规格是3×240×2平方)后用裁纸刀剥出铝芯净重130公斤,剥皮后每米重2.8公斤,有46.428米,价值4676.28元;盗窃铜芯线(规格3×6平方)后用裁纸刀剥出铜芯13公斤,每米剥皮后铜芯净重0.47公斤,价值为927.36元。以上铝芯、铜芯销售到昆明市西山区**村,所得赃款平均分。此外,盗窃氧气瓶鉴定价值为120元,已经发还失主。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572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三轮车、被剪断的线头、钳子等物证照片,电缆线报价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吉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吉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戊、吉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碟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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