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横县**镇A村委B村、C村委D村因共同修建C村委**水坝附近道路的问题,与该镇E村委F村有分歧,并引发矛盾。2016年3月23日上午,F村村民雇请挖掘机对上述道路进行挖掘破坏,引发B村和D村村民不满。随后B村和D村共约30多名村民,F村约200名村民各自手持木棍、铁管、挑刀等器械聚集在C村委**水坝两头对峙,横县公安局、校椅镇政府得知情况后及时组织人员前往劝阻。由于双方村民不听劝阻,不断用语言和动作挑衅对方,导致矛盾激化,并相互对扔石头进行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执法车辆损坏的后果,其中B村村民周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手持镰刀,向对方村民扔石头;被告人何某乙手持自制木盾牌,向对方村民扔石头;被告人何某丙手持尖头木柄工具,向对方村民扔石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石某、苏某某、何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结伙聚众持械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家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现羁押于广西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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