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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社区居委会四楼出租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3月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9月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街**社区居委会四楼出租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3月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街**社区居委会四楼出租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与邻居李某某因琐事在永登县城关镇**路**市场**街社区居委会四楼发生争执,后何某甲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丙在劝架未果后帮助何某甲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头、面部受伤。后经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萍

2019年6月4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何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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