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到德庆县**镇加油站对面的山上盗窃了电缆线。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52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缆出售,被告人陈某某分得800元,被告人何某甲分得720元。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792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到上述地方盗窃了电缆线。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532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缆出售,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232元,被告人何某甲分得1200元,被告人何某乙分得1100元。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339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再次到该地方盗窃了电缆线。在运走电缆线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被盗电缆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803元。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803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陈某某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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