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在被告人何某乙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火药枪。
2020年2月16日,通江县诺江派出所民警在何某甲家中处理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并扣押该火药枪。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为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何某甲联系电话1812341****,何某乙联系电话1588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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