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的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道县祥霖铺镇常青村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晚餐后提出到永明河里去捕鱼。当晚20时许,何某甲、何某乙及李某某、何某丙四人把捕鱼的工具抬至道县岑江渡大桥下,由何某甲、何某乙组装好捕鱼机器,何某甲负责驾船,何某乙负责电鱼捞鱼,李某某、何某丙坐在船上观看。至24日零时许,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其捕捞的鲤鱼、草鱼、斑鱼等共27.1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了被告人的电捕鱼工具;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春季禁渔的通告;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县蓄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对何某甲、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县公安局对和某甲、何某乙捕鱼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62****(何某甲)、1511656****(何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