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甲、何*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甲、何*乙带着镰刀、钢锯、锄头、锤子等工具,前往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新民村鸭院组柿花麻窝,随后二人在山上先后采挖野生植物共10株,在运输回家途中,路经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广场时被织金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现场缴获何*甲、何*乙采伐的10株野生植物及锄头、镰刀、钢锯等工具。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株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Ι级保护树种,其余9株无保护信息。截止2020年6月15日,何*甲、何*乙所采挖的红豆杉经栽种已经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甲、何*乙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云忆鉴[2020]植检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国正价黔毕鉴字[2020]208-21号价格认定意见书;5.身份核实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何*乙非法采伐国家Ι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甲、何*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何*甲、何*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杰

                                               检察官助理 张丽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甲、何*乙现取保候审于织金县**街道**村**组,电话:何勇1508535****,何军1588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