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社区造纸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号**栋**房。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在长沙市高新区相遇影院酒店开房,多次容留被告人宋某某、何某乙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
2、2019年1月和4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相遇影院酒店开房,多次容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乙在长沙市高新区相遇影院酒店开房,多次容留被告人宋某某、何某甲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在长沙市高新区新枫社区相遇影院酒店2407房吸食毒品K粉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用于吸食毒品K粉的吸管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住宿酒店管理系统记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及照片;6、讯问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的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人民币六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惠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790****(宋某某);1517386****(何某甲);1387595****(何某乙)。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