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68********,汉族,大学本科,任宣城市**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宣城市***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室。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宣城市***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宣城市***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区**乡**村**号。被告人何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宣城市***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巷**号。被告人徐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诚,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葛诚曾因无故殴打他人分别于2008年11月12日、2015年7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四日;被告人葛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葛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何某甲、徐某乙、葛诚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2日宣城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又以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处理,又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又因需要补充证据于 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何某甲作为宣城市***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徐某甲的名义多次向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借贷。期间,何某甲多次授意、安排被告人徐某甲、何某乙等人以滋扰、跟随贴靠、断电、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逐渐形成了以何某甲为首要分子、徐某甲和何某乙为固定成员、徐某乙为一般参加人员,并雇佣葛诚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共同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甲以徐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借人民币30万,约定月息3分。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因陈某某未能及时支付利息,便安排徐某甲、何某乙等人多次到某某亮经营的宣城市**禽业有限公司内催债。后因催债未果,被告人何某甲又授意徐某甲雇佣被告人葛诚找陈某某催债。徐某甲、葛诚在催债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阻挠工人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3日16时许,徐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通知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和何某甲商议还款事宜。后被告人徐某甲因索要债务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某。
2.2016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安排徐某甲、葛诚到宣城市**禽业有限公司找陈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葛诚因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便进入鸡舍内阻挠工人干活,并称关掉鸡舍电闸。后陈某某上前制止并报警。宣城市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出警后,徐某甲、葛诚才驾车离开。
3.2016年11月30日,徐某甲伙同葛诚等人继续来到宣城市**禽业有限公司找陈某某索要债务。在催债过程中,葛诚将公司磅秤砸坏,陈某某母亲王某甲上前阻拦。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葛诚将王某甲手背抓破,致使王某甲手背流血受伤。后陈某某父亲报警。宣城市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出警后,徐某甲、葛诚等人才驾车离开。
(二)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乙因荚某甲未能及时归还其本息,便伙同徐某甲或者徐某乙多次到宣城市**区**镇人社所找到荚某甲妻子王某乙以滋扰的方式催讨债务,给王某乙工作、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三)2012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乙和徐某乙为催讨债务跟随王某乙到宣州区**宾馆附近。后王某乙喊来了荚某乙到现场,便准备乘车离开。徐某乙上前阻拦时推搡荚某乙。
(四)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甲以徐某甲名义向王某丙、黄某某夫妻出借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90日。后王某丙、黄某某未能按时归还本息。2013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何某乙、徐某乙驾车前往宣城市宣州区**禽业公司找到黄某某催讨债务。后徐某乙在公司门卫室内和黄某某发生冲突,黄某某打了徐某乙一巴掌,被告人徐某乙便就上前对黄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其受伤。
(五)2012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以徐某甲名义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借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4年下半年,吴某某未能及时支付利息。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何某甲安排徐某甲、何某乙等人多次到吴某某家中催债。2016年的一天,徐某甲伙同葛诚到吴某某家中催要债务时,葛诚以“下胳膊下腿”等言语恐吓吴某某逼迫其还债。
(六)2013年3月,被告人何某甲以徐某甲名义向王某丁出借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4分。后王某丁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利息,何某乙等人多次电话催要、上门催要债务。2014年2月的一天上午,徐某甲、何某乙等人驾驶车辆从宣城市开往芜湖市途中遇见王某丁驾驶管某某所有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从芜湖市赶往宣城市办事,便要求王某丁驾驶车辆一起回到宣城商议还款事宜。因王某丁无力偿还债务,徐某甲明知该别克轿车非王某丁所有仍将该车辆扣留长达一个多月。后管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何某甲等人索车未果,被迫拿出2万元现金人民币交付给徐某甲替王某丁还债,才将车辆取回。
(七)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和宋某某(另案处理)准备购买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房及土地的抵押债权之前,由徐某甲和宋某某到**公司查看厂房出租情况,后宋某某以断电的方式阻碍厂房承租人唐某某的企业生产经营。
二、非法拘禁罪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甲以徐某甲的名义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给被害人王某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约定月息3分。后王某戊归还了部分本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偿还剩余本息。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安排徐某甲、何某乙、徐某乙等人来到**公司向王某戊催讨债务。后徐某甲、何某乙、徐某乙等人采取白天贴身跟随、晚上同王某戊待在**公司员工宿舍同一房间的方式剥夺、限制王某戊人身自由持续时间长达40多个小时,期间徐某甲拨打电话向何某甲汇报催债情况。第三天下午5时许,王某戊偷发短信给派出所民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王某戊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搜查、辨认等笔录;
3证人徐某丙、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甲、徐某甲、何某乙、徐某乙、葛诚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徐某甲、何某乙、徐某乙、葛诚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徐某甲、何某乙、徐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乙、徐某乙在非法拘禁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被告人葛诚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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