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招来洪某甲、钱某某等二三十位参赌人员进入二被告人在闲聊APP建立的 “太阳花中二班”闲聊群,并且制定赌博规则和抽头规则,由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轮流在“哈灵麻将”APP开好房间,将房号发到“太阳花中二班闲聊群”,参赌人员根据房号进入房间,自由组合,玩四人一组的杭州麻将,结束后将自己的积分截图发到“太阳花中二班”闲聊群,按照每分10元的方式各自结账,赢得最多的参赌人员必须按照比例,在群里以发红包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台费,即抽头款。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钱某某、吴某某、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戴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