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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李某某、郑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街**号。201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路**村**巷**号。201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郑某某涉嫌赌博罪,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位于恩平市恩城**街**号的住宅通过微信收受周某某、朱某某、何某乙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并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上报给被告人李某某,后于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5月16日上报给被告人郑某某,进行赌博活动。直至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何某甲,现场缴获投注记账本10本、手机1部和人民币23250元;同日在恩城**路**村**巷**号将郑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六合彩”生肖表1张、手机3部等物品;2019年7月8日在恩城**市场**药店门口抓获李某某,随后在其家中缴获“六合彩”资料书籍12本、手机1部。

经统计,何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额共687661元,非法获利59579.1元;李某某接受投注额共549874元,非法获利41455元;郑某某接受投注额共137787元,获利5703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退清上述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何某乙、黄某某、岑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鹏

2020年1月2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各自户籍所在地;

2.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处理

3.案卷九册、记账本八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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