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1********,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镇**村委会**村**村组,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红河州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6月11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何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早上,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驾驶何某乙车牌号云G*****的面包车从***乡***村委会**村出发,途径元阳县**镇,沿***公路,到元阳县**乡**道**路行驶大概1个小时左右的地方,向一名男子购买了55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原路返回,到***公路(元阳县**镇路段)K*+**M处时被查获,从被告人何某甲身上查获一包用黄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从云G*****面包车驾驶室一“88”烟烟盒内查获一包用黄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2.4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手机、电子秤、面包车;
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情况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78731****、1575229****;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车钥匙一把、手机三部、电子秤一台、车辆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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